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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的奖励与处分
作者:共青团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委员会    时间:2018/06/28

6.处分团员应履行什么手续?

团的组织在讨论;和决定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在文部大会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材料交给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团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委员会批准。如受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团支部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团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错误事实主要材料;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等。

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都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代行审批。

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听取他的意见和申诉。

7.对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团员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团委批准之日算起。在上级团委批准之前,团支部不能剥夺其团员权利。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团员在被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人团介绍人,其他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团员相同。团员留团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恢复团员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不再发放团员证,并在团员花名册上详细注明。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期再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只可延长1次,时间不得超过1年。恢复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权利,或延长察看期,都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团委审批。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享有和一般团员相同的权利。团干部受留团察看处分,应同时免去团内职务。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就不再同时给以其他团纪处分(不含团小组长)。

团员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的,一般应开除团籍,其中严重触犯法律的,必须开除团籍。对于某些犯罪情节较轻,或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收监执行,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如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可以考虑不开除团籍,但必须给予团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团的组织生活。

8.如何理解《团章》关于“自行脱团”的规定?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1)按期缴纳团费,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积极做好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是一个共青团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说明他的组织观念淡薄,已经丧失团员的起码条件。对于这样的团员,团组织有理由对他的团籍问题作出处理。

(2)团的组织必须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和教育,如果发现有的团员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不要等到连续6个月以后再去处理。在处理团员自行脱团时,一定要持慎重态度,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决不可简单草率地处理了事。

(3)对于自行脱团的团员,团支部应在核实情况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注销其团员证,并报上级团委批准。批准后,应口头通知本人。

(4)团员自行脱团后,团支部应在团员花名册上注明脱团,并写明脱团日期;上级团委也应及时在团员登记册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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